民办高等学校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初审
权力类型 |
行政确认 |
权力项目名称 |
民办高等学校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初审 |
责任主体 |
发展规划处 |
责任事项 |
1.受理责任:依法公示民办高等学校设立、分立、合并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,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 2.审查责任:对材料进行初审,组织专家考察、评审、论证,提出预审意见。 3.决定责任:对设立、分立、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并转报省政府审批,不予转报的应告知理由。 4.送达责任: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,按时送达,信息公开。 5.事后监管责任: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,根据检查情况,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。 6.其他责任: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。 |
追责情形 |
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 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、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》、《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。 |
监督电话 |
028--86111182 |